6.1 一般规定
6.1.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,应符合现行国家
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166的相关规定。
特殊气流组织的建筑应进行现场烟气模拟实验。
6.1.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竣工验收,应经有资格的专业
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,由建设单位组织,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调试
单位参加,共同进行;未通过验收,不得投入使用。
6.1.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验收前,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
位提交下列技术文件:
1 系统竣工表;
2 系统的竣工图;
3 施工记录(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)(见附录B);
4 调试报告(见附录C)。
条文说明
6.1 一般规定
6.1.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
分支,其竣工验收工作必须首先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规范。
以此为基础,结合设备特点,对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进行
验收。
6.1.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施工质量的
全面检查,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参加验收,既可体现联合验收,各负
其责,又可以在发现问题时便于协商处理。